穗府辦規〔202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健全地下管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管控施工破壞地下管線的風險,有效遏制和防范重大風險,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機制


  (一)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架構。各區人民政府、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地下管線保護工作機制,按職責完善規章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加強地下管線保護。


  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強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主管的涉及地下管線及軌道交通保護、管線遷改的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體系,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制定地下管線保護的專項工作方案。采取實物補償的地下管線遷改由主體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工程安全監督,采取貨幣補償的電力管線遷改由電力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工程安全監督。


  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壓實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在施工(含鉆探,下同)時落實建設項目涉及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檢查項目是否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含地下管線詳查資料和重要管線保護協議)。未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督促其整改;涉及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由各區人民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其整改。


  (二)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壓實管線權屬單位責任。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督促管線權屬單位落實安全運營管理責任;指導管線權屬單位做好與各區綜合網格的銜接,按照廣州市綜合網格劃分區域落實巡線人員及日常巡查;督促管線權屬單位全面排查并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有序推進老舊地下管線更新改造。


  (三) 由各區人民政府牽頭,壓實轄區內綜合網格管理責任。各區人民政府將新開工項目(含私人作業)巡查工作納入綜合網格管理,綜合網格員對巡查中發現的新開工項目(含私人作業)及時上報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由各區人民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核查施工合法性、地下管線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施工作業,由各區人民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查處;對未落實管線保護措施的施工作業,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四)加強網格化信息管理。由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牽頭,對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進行升級改造,融合綜合網格與管線權屬單位的專業網格,形成管理合力。


  (五)強化道路挖掘審批與地下管線保護聯動管理。由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實現道路挖掘聯合審批系統與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的對接,通過系統獲取管線權屬單位對施工方案的會簽意見。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挖掘道路許可時應查驗建設單位在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會簽情況,做好聯動管理。


  (六)落實鉆探作業安全管理。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和地質勘查主管部門要建立勘察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工程現場勘察管理,將鉆探作業納入各自行業領域工程監管體系,監督抽查建設單位(或地質勘查項目業主,下同)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情況。


  二、進一步壓實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責任


  屬于以下建設項目的,要進一步壓實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責任:道路、軌道交通、民防、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等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包含開挖、鉆探、爆破、樁基施工等活動的其他建設項目。


  (一)建設單位對地下管線保護負總體責任。


  1.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免于單獨申領規劃許可的除外)、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下同)。


  2. 建設單位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在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在建設方案聯合評審(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以及初步設計報審前均應征詢管線權屬單位、軌道交通權屬單位意見,并根據相關意見及建設條件,制定對既有地下管線采取保護措施或實施遷改的方案;施工前取得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詳查資料,保證所移交的地下管線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在施工過程中據實跟蹤核查;政府投資項目涉及地下管線詳查、保護、遷改費用應在項目投資中足額預留。


  3. 施工前在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與管線權屬單位會簽,并發布開工告知信息。


  4. 牽頭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地下管線保護協議。


  5. 牽頭協調管線權屬單位和勘察單位(或地質勘查單位,下同)、施工單位,建立工作對接配合機制;通知管線權屬單位指定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6. 督促檢查設計、施工、監理、勘察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管理責任情況。


  7.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免于單獨申領規劃許可的除外)。


  (二)勘察單位對勘察期間地下管線保護負主體責任。


  1. 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作業,應按建設單位與管線權屬單位簽訂的地下管線保護協議,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防止勘察時破壞地下管線。


  2. 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


  (三)設計單位對地下管線保護負設計責任。


  1. 根據建設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資料和勘察文件,結合實地踏勘,制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方案。


  2. 涉及重要地下管線時,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3. 施工圖設計交底時,應包含地下管線遷改路由和保護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


  (四)施工單位對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負主體責任。


  1. 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資料進行復核,若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報建設單位及時更新地下管線資料,落實變更后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2. 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內作業,應將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納入專項施工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核。


  3. 施工時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五)監理單位對施工期間地下管線保護負監理責任。


  1. 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包含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專項施工方案。


  2. 對施工現場進行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督促整改,對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施工作業,應當立即責令整改或停工。


  3. 對可能導致重要地下管線安全事故的鉆探、樁基施工、頂管等機械施工作業實行旁站監理。


  三、進一步強化管線權屬單位的安全運行主體責任 


  (一)依法做好地下管線的運行、管理、日常巡查、保護工作;定期排查并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資料,對所屬地下管線信息、警示標志的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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