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6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四、將第六條修改為“排水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五、將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修改為“(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七、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其中的“可不再進行審查”修改為“不再進行審查”。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污染物項目”修改為“主要污染物項目”。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第二款修改為“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十、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排水戶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三)堵塞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向城鎮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十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其中的“停止”修改為“暫停”。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市政管網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勵排水戶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水戶的基本信息、排水許可內容等信息載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統。涉及排水戶的排水許可內容、行政處罰、不良信用記錄等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示。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排水戶的信用情況,依法采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其中的“3萬元”修改為“1萬元”。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重點排水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檔案記錄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排水許可證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印制。鼓勵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行電子許可證,電子許可證與紙質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許可申請表、排水戶書面承諾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推薦格式,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參考制定。” 本決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根據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6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為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程度,對排水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對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確定的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較大的排水戶,應當作為重點排水戶進行管理。 第六條 排水戶向排水行為發生地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人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按照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重點排水戶進行現場核查,對其他排水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現場核查。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