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建設管理工作,增強城市排水防澇能力,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牽頭起草了《煙臺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

為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建設管理工作,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起草了《煙臺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征集意見。廣大市民、社會各界人士如對草案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3年2月18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發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該草案為征求意見使用,條例正式發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載及解讀。
附件:煙臺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月20日
煙臺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快推進全域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定義】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從“源頭減排、過程控制、系統治理”著手,綜合采用各類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立法原則】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雨水設施】 本條例所稱雨水設施主要指依據海綿城市建設原則設計的滲滯類、集蓄利用類、截污凈化類、轉輸類和其他技術設施的統稱。
第六條【職能部門分工】 本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及運維等各個環節,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管控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市級海綿城市建設計劃、規范標準并組織實施,并對全市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按照職責權限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等環節和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以劃撥或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劃撥或出讓時必須附規劃部門核發的含海綿城市要求的規劃條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土地劃撥或出讓條件;未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市城管部門負責按照職責權限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中城市園林綠化、城市排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水利部門負責按照職責權限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中水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按照職責權限在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市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市發展改革、城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按照職責權限在水功能區劃定、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環節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七條【責任主體】 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責任主權及受益權歸屬以實際投資為界定標準;各區市政府(管委)是按屬地管理原則統籌做好轄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相關監督工作,落實本級海綿城市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保障。
第八條【運營模式】 鼓勵創新海綿城市建設運營模式,以市場化為方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運營。
第九條【雨水排放許可】 市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對城市雨水系統及建筑工地、工業企業、園區等場地的雨水排放依法實行雨水排放許可制度,必須在取得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可以排放雨水。
第十條【排放許可證的申請】 凡申請雨水排放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工商戶,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審核,對建筑工地、工業企業、園區等的雨水排放水量、水質及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行合理評估,并對其采取的相關措施進行評價。其后對達到排放標準的發給雨水排放許可證;達不到排放標準的限期進行改造,對不按標準排放的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三同時”】海綿城市建設項目中的雨水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水利部門編制或修編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市政府(管委)應當編制區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規劃指標】 在編制市區兩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時,應將城市內澇防治標準、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天然水域面積比例、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生態岸線率、城市水體環境質量、雨水資源化利用等納入指標體系,新建區以目標為導向,改建區以問題為導向,合理設定各類指標近、中、遠期的目標值,同時須保障城市可透水地面面積率、水域面積率和生態岸線率不得小于城市海綿建設前。
第十四條【指標要求】 建設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指標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未覆蓋的,按照中心城區及各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指標要求執行,中心城區及各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未明確的,按照《煙臺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執行,并征求同級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行泄通道和蓄滯洪區】城市應規劃和預留雨水行泄通道和蓄滯洪區,并保證行泄通道不得被侵占且豎向條件不隨意改變。在行泄通道和蓄滯洪區相應位置須按要求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設施,確保暴雨期間避免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六條【納入采購需求】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采購文件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采購需求。
第十七條【建設審批】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海綿城市專篇;在初步設計文件中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提出海綿城市專項設計,列明投資概算。發展改革部門在進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審查中,應當同步征求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對項目海綿城市專篇的審查意見。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措施、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以及各項社會效益符合情況。
第十八條【方案和施工圖審查】 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做好海綿城市方案設計,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再根據方案進行施工圖專項設計,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及指標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對施工圖中海綿城市內容進行審查,并將結論納入審查意見。
不需辦理規劃“一書兩證”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據上位規劃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和要求,組織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方案專項審查,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單位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同步征求同級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施工圖變更】 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確需變更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重審,變更內容不得低于原設計目標。審查合格的施工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條【豁免項目】 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海綿城市建設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雨水設施:
(一)項目位于地質條件不適宜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區域,如易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經過地質勘查后認定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海綿城市建設條件的項目;
(二)特殊污染源地區的建設項目,如石油化工生產基地、加油站、大量生產或使用重金屬企業、垃圾填埋場、綜合性醫院、傳染病醫院、危化品倉儲區等;
(三)不涉及室外、地面工程的舊建筑物翻新、改造、加固、加層等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程;
(四)應急搶險項目及應急工程;
(五)保密項目;
(六)因建設環境、內容、功能等因素制約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標準的項目,在經專家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當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
第三章 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全生命周期】 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考慮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內雨水設施與滿足建筑功能之間的關系,將海綿城市設計貫穿于項目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的各個階段。
第二十二條【質量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全過程監理,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 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藝、施工質量檢查監督、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專項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依據海綿城市相關驗收技術導則同步對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驗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寫明雨水設施實施情況,依法辦理備案手續。
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海綿城市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對于不合格工程,相關部門不得竣工驗收備案,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工程移交】 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隨主體工程同步移交相關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報接手續】 涉及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的建設項目辦理排水設施報接手續時,需同步報送施工圖設計海綿城市專篇審查意見。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運維主體】 雨水設施移交后應當及時確定運行維護單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雨水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所在區市政府(管委)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并委托管理養護單位運行維護。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雨水設施由該設施權屬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行業雨水設施的運行維護效果進行監督。無明確監管責任主體的項目,遵循“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由建設方對運行維護效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運維要求】 市城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制定雨水設施運行維護相關技術規范,各區市政府(管委)可因地制宜制定雨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細則。雨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確保設施功能正常發揮、安全運行。
第三十條【應急措施】 各區市城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蓄滯洪區等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對雨水設施和配套監測設施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雨水設施。非法侵占、損毀雨水設施的,雨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拆除、改動、占用雨水設施的,應當向雨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及時對原雨水設施予以恢復并承擔設施恢復費用;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類功能的雨水設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考評方式】 對各區市政府(管委)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考評結果納入政府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體系。
第三十三條【培訓宣傳】 市相關部門和各區市政府(管委)應當加強對從事雨水設施設計、建設、維護、管理活動人員的培訓,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不斷提高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擴大海綿城市建設參與范圍。
第三十四條【激勵機制】 對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運行維護、標準制定、產品研發等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激勵,具體激勵措施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信息公開】 建立海綿城市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監督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可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罰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二)未將竣工驗收報告依法報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檔案資料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設計單位罰則】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性規范要求在設計階段開展海綿城市設計,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變更設計要求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和海綿化設施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照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罰則】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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