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過管道、溝、渠等排污通道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水的口門,是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節點。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指導各地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修訂背景



本標準規定了組織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總體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締、 清理合并、規范整治及銷號要求。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海洋生態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浙江省生態環境科 學設計研究院、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應急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 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3 年 8 月 31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總體要求



《總則》規定了組織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總體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及銷號要求,適用于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入河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組織開展、規范實施、監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總則》提出,堅持以水定岸、水陸統籌。從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出發,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明確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推進。可立行立改的、群眾反映強烈的、對水質改善有明顯效果的排污口,優先整治。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設置過渡期。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

堅持安全生產、多方協同。整治工作應充分考慮安全生產要求,統籌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運、漁業生產等方面需要,做好銜接協同。

整治技術要求作為工作參考。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發現其他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整治的情形,或地方對排污口整治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總則》規定了相關工作流程:形成問題清單、編制整治方案、實施分類整治、實施銷號。并對依法取締、清理合并、規范整治、銷號要求等具體情形和技術要求進行了規定。




規范整治的具體情形和技術要求



具體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排污口予以規范整治:

1)使用該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未按規定排放污水;

2)排污口對應的排污通道不規范;

3) 口門建設不規范;

4)排污口設置影響水生態環境質量。


技術要求



01

排污單位未按規定排放污水的,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整治: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通過排污口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通過規范建設和運行污水處理設 施等措施,達到管控要求。

2)未按照入河排污口設置決定書(入海排污口備案要求)排放污水的:采取源頭控制、提升改 造污水處理設施、加強運行管理等措施,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確保污水排放滿足入河排污口設置決 定書(入海排污口備案要求)的規定。

3)未雨污分流的:開展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統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達到 GB 50014、GB 50268 要求。

02

排污通道不規范的,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整治:




1) 在排污口及其排污通道上違規搭接其他排口的:清理違規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線。

2)分流制城鎮雨洪排口晴天有污水出流的:按照 GB 50014 及《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檢查井治理技術指南(試行)》要求開展管網調查,整治混接錯接管網;防止向雨水管網傾倒、 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3) 排污通道出現跑冒滴漏、滲流等情形,或垃圾、淤泥等污物影響排水水質的:對排污通道進 行檢修、更新,或對排污通道進行清掏,消除堵點,確保排水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