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具體提問問題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在管道投影正上方,但是在最小保護范圍內時,是否判定為重大隱患?住建部答復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占壓地下燃氣管線,極易造成燃氣管線變形破裂,發生燃氣泄漏。泄漏的燃氣容易進入該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地下設施,釀成重大事故,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穩定和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空間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對地下管線的巡查、保護和維修。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若不造成上述后果,經規范的安全評估認定,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住建部的答復體現重大隱患的判定并不能機械適用,具體要結合嚴重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并經規范的安全評估認定。對于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盡管最終并不一定判定為重大隱患,但住建部明確,此屬于違反相關規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設,應列入隱患清單進行整改,對此燃氣企業亦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住建部在2023年9月21日發布了《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建城規【2023】4號),我司在研讀中發現第六條第一款描述容易存在誤判的可能,煩請予以解答。《判定標準》:第六條“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隱患:(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占壓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 第5.1.6 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保護范圍應根據輸配系統的壓力分級和周邊環境條件確定。最小保護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應為外緣周邊0.5m范圍內的區域。疑問:在管道投影正上方形成的占壓判定為重大隱患不存在誤判問題,但是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 55009-2021)第5.1.6的最小保護范圍要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在管道投影正上方,但是在最小保護范圍內時,是否判定為重大隱患?保護范圍是區間,占壓屬于特定狀態,占壓狀態發生時,肯定在管道保護范圍內,而保護范圍內不一定是對管道形成了實質狀態的占壓。因此,在保護范圍內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都判定為重大隱患,還是必須在管道正上方的實質性占壓才判定為重大隱患。(1)管線埋設于大棚等有頂、多面通風的架空結構下方,無實質性占壓,是否屬于重大隱患?(2)若構筑物有基礎,且結構基礎在管道保護范圍內是否屬于重大隱患?(3)庭院中低壓管道距建筑外墻0.3m,處于管道保護范圍內,是否屬于重大隱患?
一、本條款制定依據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占壓地下燃氣管線,極易造成燃氣管線變形破裂,發生燃氣泄漏。泄漏的燃氣容易進入該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地下設施,釀成重大事故,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穩定和生命財產安全。同時,空間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對地下管線的巡查、保護和維修。三、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若不造成前述第二條后果,經規范的安全評估認定,可不判定為重大隱患。但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屬于違反相關規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設,應列入隱患清單進行整改。四、《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規定:“其他嚴重違反城鎮燃氣經營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在工作中,同樣應嚴格執行該條規定。
本期編輯 | 夏詩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