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9時33分許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山大路街道
閔子騫路與山大南路交叉口東南角
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
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
(以下簡稱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
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坍塌事故
造成3人死亡
直接經濟損失600余萬元
近日,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發布《濟南歷城山東省濟南市中心城區雨污合流管網改造和城市內澇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區PPP項目“12·30”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現場管理人員違規組織施工作業,施工單位管理混亂,行業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施工作業進展情況】
2023年12月8日,王良法安排路旭英召集人員、機械開始對事發工段進行探坑開挖作業,采用槽鋼進行支護。
2023年12月11日,四工區項目部在對事發工段檢查過程中發現現場已發生局部塌方,溝槽開挖深度在3.29米~3.53米,按設計要求溝槽深度大于等于3米、小于等于5米時,采用內支撐式拉森鋼板樁進行支護,要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支護方式;12月12日前施工隊伍向四工區項目部上報專項支護方案,12月13日前完成現場支護。四工區項目部以《工程聯系單》的形式告知王良法。因天氣原因,施工現場停工。
2023年12月18日,王良法安排人員將現場支護方式改為鋼板支護。四工區項目部以事發工段市政道路施工溝槽深度超過3米,支護尚未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易造成基坑塌方為由處罰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夏峰組織對事發工段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現場支護不規范、支護需加強的問題,并以《大明湖排水分區安全文明與質量專項檢查表》的形式告知濟南生態公司片區負責人蔡文華、恒信公司監理工程師張銳、施工隊伍技術員路旭英。
2023年12月27日,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劉江、夏峰組織對事發工段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現場坑邊支護存在問題,并以《大明湖排水分區安全文明與質量專項檢查表》的形式告知濟南生態公司安全員肖凍凍、恒信公司監理工程師張銳、施工隊伍技術員路旭英。
2023年12月28日,四工區項目部組織進行綜合性安全檢查,在事發工段發現溝槽南側路面懸空、存在較大坍塌隱患,安全總監孫建一當日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載明現場基坑深度 3 米存在坍塌隱患,按支護方案用鋼板進行支護。路旭英簽收《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張銳在巡查中發現山大南路溝槽開挖施工中存在的溝槽支護施工與設計方案嚴重不符,多次口頭警告未整改的問題,向青島投資公司下達《監理通知單》,要求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員。
2023年12月29日,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范懷偉就山大南路溝槽施工與設計嚴重不符,未按照監理通知單要求進行整改原因,向青島投資公司下達《工程暫停令》,并由四工區項目部質量員(實習生)王念璞簽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暫停山大南路溝槽開挖施工,嚴格按經審批的施工方案進行支護,建立安全支護體系,在安全支護體系建立完之前不得私自進行施工。當日晚,四工區項目部常務副經理李慧超、生產經理耿偉、安全總監孫建一商議制發《工程停工令》,耿偉簽字后安排王念璞送達給丞達公司。由于王念璞個人原因,至事發前《工程停工令》未送達或告知丞達公司。
【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2月30日7時4分許,路旭英根據王良法安排,組織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等8名施工人員召開班前會,安排降槽、砂石料找平、下管道等作業內容,并對溝槽邊行走安全事項進行交代。
8時許,挖掘機駕駛員初國慶駕駛挖掘機開始進行挖掘作業,并將挖掘出的土方堆積在溝槽南側。期間,初國慶駕駛挖掘機在溝槽南側行駛。
8時22分許,現場施工人員將支護鋼支撐取下。
8時31分許,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下到溝槽底部開始進行作業。
9時33分許,溝槽南側土方突然坍塌,推動支護用的4塊鋼板發生整體位移、傾覆,造成溝槽內正在作業的胡金柱、于雪峰、王漢寶3名施工人員被擠壓死亡。
【直接原因】
在溝槽支護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機多次碾壓溝槽南側違規堆放的土方、違規拆除支護鋼支撐的情況下,現場人員冒險進入溝槽內作業,溝槽南側土方坍塌導致支護鋼板發生位移將作業人員擠壓致死。
《調查報告》顯示,目前,2人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其中一人系施工隊伍技術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人為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有1名施工隊伍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濟南市排水服務中心技術部工程師、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工作人員、月度檢查召集人劉江等8名公職人員被建議追究責任。
【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人員
1.路旭英,男,群眾,施工隊伍技術員,負責組織現場施工。在支護用鋼支撐拆除、施工現場支護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實施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王念璞,男,群眾,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歷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王良法,男,群眾,施工隊伍負責人,未能及時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放任現場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7]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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