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燃氣用戶用氣行為,明確燃氣經營企業經營要求,提升安全生產能力和燃氣應急保供水平,我市新修訂了《蘇州市燃氣管理辦法》

并將從6月1日起施行。昨天,蘇州市住建局、蘇州市法制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新的《蘇州市燃氣管理辦法》主要內容作了解讀。

  

    據介紹,新修訂的《辦法》共7章51條,主要包括規劃建設和應急保障、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和法律責任等諸多內容。

  

    本次修訂中,明確將燃氣的供氣應急保障納入到《辦法》的調整范圍之中,同時完善了燃氣發展規劃編制,規范了燃氣工程項目建設行為,并加

強了燃氣應急保供工作。《辦法》第七條明確,我市的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級、省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針對我市管道天然氣冬季供需

矛盾突出,限供、減供、停供等不正常供應現象持續存在的問題,《辦法》在修訂中增加了關于燃氣應急保供方面的內容,從政府和燃氣經營企業兩

個層面分別提出了做好燃氣應急保供方面的要求,推動政府、企業共同做好天然氣保供工作。

  

    《辦法》對進一步規范了燃氣企業的經營與服務要求,對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新增了自有氣瓶信息管理系統、氣瓶配送制度、送氣服務人員安全培

訓、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等具體要求,同時還新增了“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規定”,通過建立健全本底資料、加強源頭管理、實施過程管控,全力抓好

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管理工作。根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自有氣瓶信息管理系統且系統中登記的氣瓶信息與充裝或者

銷售的氣瓶上設置的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志要保持一致,燃氣企業可通過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志,實現氣瓶充裝、儲存、配送全流程可查詢、可

追溯。

  

    由于燃氣安全事故涉及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辦法》明確了燃氣使用環節安全責任,第二十五條列舉了10種燃氣用戶禁止進行的行為,從規范

用氣場所、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不得擅自操作燃氣設施等多個角度對用戶用氣中的禁止行為進行了明確,以保障用氣安全。對于從事燃氣燃燒

器具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關于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非法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銷售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的,根據《辦法》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文章來源:中國江蘇網】